2024-07-24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2、在运营调度管理上,采用先进的gps智能调度系统进行监控管理,着力抓好车厢服务和安全行车,全面推行正反8 min到站管理,提高准点率和列车服务率,保证运营间隔,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公众乘车出行满意度。2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与个体交通相比,公共交通的竞争力较弱。
3、三是严防交通工具外溢风险。目前,我市省际、盟市际道路客运班线已停运。
4、年,呼和浩特公路交通总公司、交警支队、市政设计院、园林局等单位联合对呼和浩特市所有公交站点进行了排查整治。通过全面的实地调查,调整了32个不合理的公交站点,通过合理调整线网和站点,努力有效提高运营效率,减少交通拥堵,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是对国务院安全会议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积极响应,有助于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强化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一举措对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
2、第四十四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出租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这意味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私自将经营权转借、出租,以确保客运业务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3、同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还规定,客运驾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5、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节的第四十五条中也明确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对使用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等。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有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车辆管理: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养和维修,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货物管理:严格控制货物装载和运输过程中的超载、漏运、假冒伪劣等行为。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