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1
1、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的紧迫感 我县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复杂多变的气候状况,以及驾驶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形势十分严峻。究其根本原因,依然是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
2、认真开展机动车及驾驶人检审工作,严格把控车辆上线检测和驾驶人身体检测。 深化“户籍化”管理工作,加强对15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并将学生车辆纳入管理。 加强驾驶人考试工作,启用无纸化考试程序,增加考试设施,提升驾驶人考试质量。
3、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比如在社区、学校、工作场所等地方进行定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交通安全信息,举办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预防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法律分析:立足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协调联动机制,重点解决当前问责制度适用法规、条例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以及部分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实际执行难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城乡交通需求,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代化。
4、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
5、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6、道路安全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禁止进行非法改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一旦发现将会被处以5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希望大家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少于5米。根据查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第十一条得知,农村公路应离房屋不少于5米,所以广西贵港港北区农村公路建房屋离不少于5米。港北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辖区,1996年随着地级贵港市成立而设立,属县级行政区。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2、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民间资本依法对公路进行投资建设。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1、农村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保护环境和建设、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养护和管理工作。
2、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是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提。
3、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提高路面技术等级,保证通车能力。农村公路应当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客运停靠站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牧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农牧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