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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最新)

2024-08-03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规范与安全,四川省特别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需强化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20辆车至少需配备1名,最低不少于3名,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强调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管理。

非法营运,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理,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非法营运不用被拘留,但需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做拘留处罚,但需缴纳罚款。

凡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予以暂扣车辆20天,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10000-30000元罚款;从事客车租赁经营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运输就是非法营运,处罚很严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是公司的,你受公司派遣进行驾驶,处罚是针对公司,驾驶人员接受询问调查。

非法营运第一次是要罚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也就是说道路运输管理之后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扣车。

法律分析: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三级,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七章专门阐述了相关的附则内容,主要涉及各类客运方式的定义和管理规定。首先,班线客运被定义为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和普通两种类型。在常规班线不能满足需求或运营受阻时,会临时增派加班车,沿用班线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需强化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20辆车至少需配备1名,最低不少于3名,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强调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二将本办法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删除第三条中“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本决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修改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二)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号)《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1日第4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16修正)

1、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4、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5、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和个人在维护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地方政府需制定交通管理规划,确保责任制的完善,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隐患处理,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全面管理,包括秩序维护、违法查处和事故预防。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记分周期为每年一次,对于一定扣分后仍有新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则需追加记分。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实行不同的记分标准,例如:饮酒后驾驶车辆扣12分;超速行驶扣6分;驾驶营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扣12分等。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驾证。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汽车驾驶学校实施行业管理。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含增驾)人员经汽车驾驶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自学驾驶经驾驶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领取驾驶证。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第二章 车辆第七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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