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6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2、没有废除了,只是做了修改。根据查询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显示,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了修改,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加以规范,增加相应条款,规定了行业验收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129 号令未涉及民航空管建设工程。为了规范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建设,明确审批程序,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应条款,对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及工程建设信息报告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统一协调机场内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保障机场安全运营。第六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编制。机场改建、扩建的,其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1、四)《规则》紧紧围绕机场安保这一重点,对机场加强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关机场的社会治安防范和公共安全管理等内容则不在《规则》规范范围之内。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运输机场进行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5、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