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1、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规范与安全,四川省特别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指导原则。
2、罚款标准由省交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公路客运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受贿索贿、敲诈勒索、违法乱纪的,由交通部门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删去第三条。第九条中的“第五条”字样修改为“第四条”。
5、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6、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
1、第三条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2、这一决定的公布标志着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已经完成,并将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公告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同日发布,确保法规修改内容能够立即生效,为四川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提供最新的法规指导。
3、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删去第一款中的“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待理证”。将《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将《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
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的规范与安全,四川省特别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指导原则。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站的经营和管理规范。首先,第二十条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对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客运站进行分级评定,省局负责一级站,市州局负责二级和三级,县级机构负责四级及以下站级的核定。申请经营客运站需符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规定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客运经营的相关要求。首先,客运经营者必须拥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同时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以及事故处理制度,并通过相应的经营许可申请。客运经营者需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获取评估等级。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第七章专门阐述了相关的附则内容,主要涉及各类客运方式的定义和管理规定。首先,班线客运被定义为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和班次运营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和普通两种类型。在常规班线不能满足需求或运营受阻时,会临时增派加班车,沿用班线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需强化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20辆车至少需配备1名,最低不少于3名,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强调了从业人员的素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