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9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高拦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法律分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超载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
③规定对同一大件运输车辆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④要求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平台,为公众提供网上提交申请、实时查询办理进度、网上打印通行证等便民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车辆限制通行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挂车、专用车辆等,其总质量、轴荷、轮荷等均不得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限制,否则将被认定为超载。具体来说,货车的总质量、轴荷、轮荷等超过规定的限制,将被认定为超载。超载的情况越严重,处罚也就越重。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201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车辆基本技术条件、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车辆维护与修理、车辆检测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34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 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扣绩效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车辆的安全 1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2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汽车运输生产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国防建设服务,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运输需要为宗旨,切实做到安全优质,准确及时,经济方便,热情周到。
4、车辆使用管理的好坏将决定使用成本。使用管理的重点在车辆日常保养及燃料定额考核。
5、公司车管科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维修、车辆统计、证明办理等。其部门主要职责为: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使用章程。
1、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第三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传染、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普通货物。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运输企业应当消除对专用车辆的危害,确保污染、损坏普通货物。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运输。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