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0
新疆地区航线属乌鲁木齐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云南省和山西省内航线分属西南和华北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民航总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委员会负责划分核准、登记的航线经营许可管理范围,根据本《规定》制定每航季航线经营许可评审规则,负责每年度两次区际航线经营换季申请的集中评审工作,审议决定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经济舱:可托运两件行李,总重量不超过23公斤,单间行李尺寸不超过158厘米。婴儿:可托运一件行李,重量不超过23公斤,尺寸不超过115厘米。
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每件尺寸限制:每件行李三边之和小于等于158厘米 托运行李包装注意事项 旅行箱、旅行袋、手提包等行李应加锁;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国际及地区航班头等舱和公务舱的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托运32kg重量的行李,经济舱的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托运23kg的行李,且每件行李三边之和加起来不超过158cm,占座婴儿或儿童等同成人免费行李额,不占座婴儿可以免费托运10kg重量的行李,且每件行李三边之和加起来不超过115cm。
南方航空国际航班的行李政策允许旅客携带一定数量和重量的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在这些行李中,隐形眼镜、自拍器、香皂以及面膜都是可以携带上飞机的物品。隐形眼镜是可以携带在手提行李中的,但在安检时需要取下并放入专门的盒子中。
1、法律分析:根据民航的通用规定,搭乘国内航班的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头等舱旅客40KG,公务舱旅客30KG,经济舱旅客20KG。
2、免费托运行李箱尺寸一般飞机免费托运行李箱尺寸为40x60x100cm,此外对行李箱的重量也有要求,国内航班的经济舱可以免费托运20kg的行李,公务舱可以免费托运30kg,头等舱可以免费托运40kg,对于学生票免费托运的行李可以申请到40kg。每件重量上限:50千克/件 一般规定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
3、东方航空:托运20公斤以内的行李,不超过200元;托运20公斤以上的行李,超出部分按照每公斤7元的标准收费。 南方航空:托运20公斤以内的行李,不超过200元;托运20公斤以上的行李,超出部分按照每公斤8元的标准收费。 国际航班:托运20公斤以内的行李,一般不超过400元;托运20公斤以上的行李,超出部分按照每公斤10元的标准收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据民航局3月15日消息,《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统一规定,承运人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发挥承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据报道,今年年初正式颁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中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一刀切”的规定,航空公司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为旅客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航空服务产品。
1、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航空权益,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安全、健康、有秩序地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际航空运输(以下简称国际航班)。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并且遵守有关飞行的各项规章。
5、工作人员进入查验区,应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统一制发的证件,并履行必要手续后到指定区域进行工作。查验区工作人员的证件,应报口岸办事处和民航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制发并进行管理。